作业:江西师大附属学校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江西师大附属学校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项目概况:

为加强高新区的教育配套,南昌市拟在规划区内的昌东瑶湖西岸备用地内兴建一所江西师大附属学校,该项目名称为江西师大附属学校,位于学院二路以北、学苑路以西,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用地面积约120亩(编号DAFJ2019046地块,合7.98万㎡),按照法律程序,建设单位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分别应遵循和办理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后才能投入使用,现在就程序进行详细解析,解析如下: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选择管理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与关键环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拟新建的江西师大附属学校属于出让地块(编号DAFJ2019046)的配套教育设施, 所以不需要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体系的基本框架,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对应于各级政府管理事权。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这就是说,只有城市、镇重要地块(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可以由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所以建设单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二、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有以下程序: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范围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一致。
  •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 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 呈送由制定测绘院绘制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其中一份应详细标明用地或拆迁范围;
  3. 设计总平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 迁建单位应详细标明原址地点、土地及房屋建筑面积并附有1/500或1/1000地形图;
  5. 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需加附土地实已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及1/500或1/1000地形图;
  6. 已通过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7. 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 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证的操作要求

1、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 证明申请人法定资格的文件,已批准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等;
  • 土地和现有房屋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如需拆除基地内房屋的,应报送房屋产权证明,如属危房翻建的,应有房产部门危房鉴定报告;
  • 建设用地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建设单位应在地形图上划出本单位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位置。

2、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报送资料:

(1)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总平面设计图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
新建筑物外轮廓尺寸和层数,新建筑物与基地界限、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
邻建筑物、河道、高压电线的间距尺寸,标明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2)单体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图纸应标明建筑尺寸,平面
图应注明各房间使用性质;
(3)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中要求送审的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如
日照分析图、保护建筑物视线分析图等;
(4)如属设计招标工程应有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
(5)改建房屋要附原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单位对房屋结构、基
础的复核意见。

3、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1)呈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审批同意的总平面设计图;
(3)1:500的建设基地地形图三张(需按总平面设计要求表明建筑物及有
关尺寸);
(4)建筑及结构施工图;
(5)已批准的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6)有关部门审核的意见。

四、接受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与严肃性的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之时,需要接受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手续。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 审定由建设单位上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规定:城市或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城市人民政府备案。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二、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

2.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的规划设计条件。单项工程项目审核建筑设计方案,成片开发的项目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

(2)成片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依据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对申请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

(3)审定建筑设计方案;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行政监督检查还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指定监督检查人员承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任务,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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